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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网9月28日消息(记者伍凤妹摄影报道)《海口市江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年10月1日起施行。在28日下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发布会现场。伍凤妹摄
《条例》对江东新区绿色发展提出了哪些要求?
《条例》提出,一是明确江东新区应当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有关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对标世界领先水平的生态环境质量和资源利用效率,建设成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展示区和全球领先的国际化生态新城。
二是提出江东新区的开发建设应当落实《海口江东新区总体规划》中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和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蓝绿空间占比不低于江东新区规划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三是要求市人民*府在江东新区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与产业发展相融合的机制,构建绿色产业体系;江东新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严格建设项目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鼓励和支持在江东新区开发利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展绿色低碳循环技术创新,实施碳排放控制。
四是规定市人民*府应当科学规划建设江东新区综合能源(集中供冷)站及配套的智慧能源服务平台,推动能源利用的清洁化、低碳化、高效化。
五是提出在江东新区运行的公共汽车、景区旅游观光车应当使用清洁能源车辆。
六是明确市人民*府应当促进江东新区装配式建筑发展,使江东新区新建项目中装配式建筑占比高于全市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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