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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12/24 22: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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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7月22日消息(记者*朝峰实习生周倩)记者从海口市*府获悉,《海口市行*调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十六届市*府第次常务会审议通过,自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办法》明确了行*调解机关和行*调解参加人、行*调解程序、行*调解协议、工作保障和监督等内容。

《办法》的制定出台,有利于优化海口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建立健全行*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诉调对接机制。《办法》明确了行*调解范围具体包括:一是民事纠纷,即与行*机关履行行*管理职能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二是行*争议,即因行*管理发生的行*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行*争议。

行*调解机关由谁来负责组织调解?

《办法》第七条明确了行*调解机关,一是民事纠纷的调解,由履行相关行*管理职能的行*机关为行*调解机关。二是行*争议的调解,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行*调解机关:涉及人民*府的行*争议,由上一级人民*府负责调解;涉及人民*府工作部门的行*争议,由本级人民*府负责调解;涉及人民*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行*争议,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府负责调解;涉及*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的行*争议,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工作部门负责调解;涉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争议,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人民*府或者部门负责调解。

《办法》同时明确,行*调解机关为人民*府的,人民*府可以指定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具体组织调解。

 调解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终结防止久调不决

在行*调解程序方面,《办法》对行*调解程序实行灵活、机动的规范,主要涉及行*调解的申请、受理、期限、终止情形等内容。

主要程序说明如下:

1.行*调解的申请。行*调解可以由当事人申请调解,也可经当事人同意由行*机关主动组织调解。

2.行*调解的受理。行*调解机关收到行*调解申请后,应当审查是否符合本部门行*调解受理条件,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决定是否受理。行*调解机关决定受理的,应当于行*调解3个工作日前将行*调解的时间、地点和调解主持人、调解员等事项告知当事人。

3.行*调解的期限。为了防止久调不决的情况发生,《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调解机关调解纠纷或者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终结;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行*调解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4.行*调解的终止。《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了具备六种情形的,行*调解终止。

行*调解终止的,行*调解机关应当制作行*调解终止通知书或者记录在案。引导当事人通过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经司法确认的行*调解协议未全部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有关民事纠纷经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行*调解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行*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邓丽

本文来源:南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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