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公告
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关于
调整涉税事项“承诺制”容缺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容缺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琼税函〔〕48号)有关容缺办理资料补正及失信惩戒相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决定对《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关于推行涉税事项“承诺制”容缺办理相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公告年第7号)(以下简称为“《7号公告》”)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7号公告》第三条调整为:未按承诺时限报送资料的纳税人,将撤销其申请容缺办理的业务事项,并将其纳入失信惩戒名单,在失信年度内不再为其提供容缺服务,并在评定其年度纳税信用级别时,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按次计算)”规定予以扣分,一次5分。
本公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
年4月30日
推荐阅读
??[税宣进行时]爱你一起
??举例说明:一般纳税人如何选择开始享受增值税减免税*策的时间
??手把手教你办汇算: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申请退税
编辑设计:海口税务
来源:海口税务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