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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6/16 14:20:00

场景

近期我们收到多家金融机构询问债务人因受疫情影响无力还款而减免债务或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带来的税务问题。随着疫情发展,受影响企业和个人不断增多,债务重组安排较正常期间明显增多。

现行*策下税务处理在所得税上,根据财税[]59号,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在增值税上,以物抵债属于有偿转让货物和不动产的所有权的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

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环节

受灾债务人一方

需按销售非货币资产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和印花税。如资产为房地产,还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负通常较为沉重且计算方法复杂。如受灾企业亏损严重且现金流短缺,可能短期内无力承担税款。

债权人一方

涉及资产计税基础确定、进项税抵扣等事项。如资产为房地产,还涉及契税。其痛点包括:

可能无法从债务人处及时获得合规发票,疫情背景下亦难以通过司法追索获得法院判决或裁定书。这可能导致持有资产期间及处置资产时无法扣除资产折旧、成本及进项税。

在房地产过户或获取房产销售发票的过程中,实操中部分债权人可能面临不得不替债务人垫付税金但无法收回的问题,从而带来额外负担。

垫付税金无法取得以债权人为台头的合规票据,通常无法在债权人处作为费用扣除,如作为其他应收款核销,又将产生资产损失扣除的问题。

资产价值的确定

疫情背景下由于资产难以快速变卖(特别是半成品或旧资产等),双方对资产价值的确定可能不易达成一致并取得公允价值证明材料,这可能给双方的税务处理带来不确定性。

债务重组环节

受灾债务人一方

法规规定如债务重组收益占当年所得额50%以上,可在五个年度内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部分受灾企业可能无法满足该条件,且在受灾年度纳税亦存在一定困难。

债权人一方

根据财税[]5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5号,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但应获取相应备查资料。

针对应收账款债务重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针对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但未明确传染病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针对债权性投资资产重组,对于司法追索执行终(中)止、债务人因破产注销死亡失踪等情况不再存续的,法规规定了具体备查资料。但如债务人未发生破产注销死亡失踪等情形,双方自行达成债务重组安排,能否获得税前扣除及备查资料要求,现有法规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策建议诉求对于受疫情影响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收益需享受递延纳税*策的,建议财税部门考虑适当放宽所得额占比、递延纳税期间或分摊方法等要求。对于债权人就受疫情影响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事项带来的债务重组损失,包括债务减免、以资抵债等安排,建议财税部门考虑适当放宽损失扣除标准,并简化备查资料要求。此外,考虑到此次传染病疫情的特殊情况,我们认为企业和个人因疫情确无能力还款应当属于不可抗力,希望财税部门可以通过相关法规对此明确。对于疫情背景下债权人无法及时从债务人处获得合规发票,或通过司法追索获得法院判决或裁定书作为依据的,建议财税部门考虑允许债权人一定条件下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凭替代性资料做税前扣除。

联系我们

张豪金融行业税务主管合伙人毕马威中国+86(10)邮箱:tracy.h.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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