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委、省*府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多次提到保险创新,本期我们将聚焦保险业务的涉税问题。
保险作为金融业的“三驾马车”之一,在风险保障、资金融通和社会事业管理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能,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对保险行业都设有准入条件并严格监管。近期,内地修改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为外资保险公司在内地设立机构和经营提供了更为宽松的制度环境。港澳的保险业务发展较为成熟;内地保险业伴随着改革开放四十年的步伐,也基本形成了涵盖所有可保风险的业务体系。保险业务主要可分为财产险和人身险,二者业务特点不同,税务*策也存在一定差异,是本文讨论的重点。此外,还有再保险、共同保险和自保等业务,不在本文讨论范畴。保险业务涉及的主体较多(主要包括保险公司、投保人、受益人和保险经纪人等),业务链条较长(主要包括保险咨询、销售、承保、查勘、定损、核赔、理赔、投资和分红等),时间跨度可能很大(如长期寿险等),导致涉税环节多且实际征管相对复杂。对保险企业而言,除了需要考虑收入如何纳税,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