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声明:本文节选自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内部课题《我国金融业“营改增”问题研究》,转载请注明出处。此课题报告完成于年10月。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CF40立场。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则覆盖了第三产业的大部分劳务行为、无形资产转让以及不动产销售。
我国于年实现了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格局对经济运行产生的扭曲作用日益凸显。为此,我国推出了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这是继增值税转型之后落实和完善国家结构性减税*策的又一次重大改革,是我国调整经济结构、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税制改革举措,也是年6月中央*治局审议通过的《关于财税体制改革整体方案》的重要内容。“营改增”对于健全税收制度,贯通产业链条、降低企业税负,促进行业分工与服务业发展,优化经济结构、推动经济转型,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金融业“营改增”具有系统性影响,不仅会直接影响金融机构的税负水平、经营行为和经营绩效,还会通过金融企业行为模式的变化对金融与实体经济关系、社会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等重大利益关系产生深刻影响。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金融业征收增值税属于世界性难题。如何根据增值税制度的基本原理,结合金融业特点,特别是我国金融业市场结构和金融制度特点,研究提出制度先进、操作性强的金融业“营改增”方案,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长期以来,我国金融业的主体流转税种是营业税,占全部营业税收入的20%左右,对保障财*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支持了地方财力增长和经济发展。但是,长期以来,金融业营业税制度及其征管方式存在诸多弊端,重复征税、内外税负不公等问题比较突出,已不能适应当前产业链条变长、服务业日趋重要的现实,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有一定损害,不利于行业发展和适应国际化进程的需要。
我国金融业营业税的弊端
1、计税依据不合理,重复征税加重金融机构税收负担
当前营业税是对金融业整个流转额征税,金融业企业从上游购进货物承担的增值税税额不能扣除,此前每一道环节的流转税税负都成为金融企业的销项税税基,因而金融机构不仅要全额负担购入环节的增值税,而且承受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双重税收负担,税负相对较重。
在营业税税制下,金融业税负相对较重主要表现在:
从国内不同服务行业的流转税税负比较看
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中,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实际税负率仅次于建筑业,且远高于各行业平均水平(表1),其中银行业实际税负率最高;
从营业税名义税负的国际比较看
国内金融业营业税税率高达5%,而国际上多数国家对金融业务只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仅少数国家对银行征收营业税或者类似的税种,但税率一般在3%以下甚至百分之零点几。例如匈牙利为2%,俄罗斯为4%,韩国为0.5%,巴西为3%,法国为1.2-1.4%,且征收营业税的税基主要基于利差收入和银行的外汇交易收入及投资业务收入。
营业税的税基确认也不合理
比如,金融商品买卖差价净额具有“资本利得”性质,将其作为营业税税基,与企业所得税重复;营业税按权责发生制征收,在滞收利息比率较高的情况下,银行需用营运资金垫付“应收未收利息收入”的税款,可能导致实际税负高于法定税负。
表1:年度上市公司营业税实际税负情况
项 目 行 业
年营业税实际税负率(%)
金融、保险业
1.32
其中:银行业
1.75
保险业
0.25
证券、期货业
0.79
其他金融业
1.48
建筑业
1.36
社会服务业
0.17
其中: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0.44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0.23
卫生和社会工作
0.02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0.06
交通运输和仓储业
0.11
批发与零售业
0.
住宿与餐饮业
0.67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0.26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0.02
综合类
0.09
所有行业平均
0.86
注:1.表中数据仅以沪深交易所全部上市公司为样本进行计算,数据来自wind数据库;
2.营业税实际税负率=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收入*%。
3.交通运输业已于年开始“营改增”试点,造成行业营业税税负率整体偏低。
2、抵扣链条不完整,损害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一是金融机构接受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劳务时承担的营业税,不属于增值税进项税,更无法通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增大了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被打断,税收中性特点没有充分发挥出来。随着金融业上游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的数量增加,金融业继续实行营业税制将进一步加重不可抵扣的进项税负担。
营业税对金融机构毛收入征税,没有进销项抵扣机制。后端抵扣链条中断,使金融业下游企业不能获得相应的进项(金融服务购买和贷款利息等)抵扣凭证。同时,在营业税“价内税”的作用下,金融服务中所含有的营业税额在流转至下游行业时可以通过提高资金价格实现税收转嫁,下游企业实际承担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双重负担,最终带来全社会纳税成本的增加,推高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一定程度上使得“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更加严重。
二是不合理的流转税税制会妨碍服务业发展,不利于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营业税一般对营业额全额征税,服务业企业购入机器设备、材料等负担的增值税款无法抵扣。由于企业外购非增值税劳务所承担的营业税无法得到抵扣,企业更愿意自行提供所需服务,不利于深化社会分工和精细化作业。不少生产性企业也不愿意把研发环节分离出来,不利于企业研发和持续创新。作为营业税纳税人的金融机构,不能获得增值税进项税票并抵扣税负,不利于金融企业专业化分工的深化和经营效率的提高,弱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3、营业税不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流转税体系,难以适应金融国际化和国际税收*策协调的需要
国内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不利于与国际接轨,难以适应金融国际化进程的需要。
从国际同行业流转税征收情况看,部分OECD国家对金融业不征收流转税,多数国家对金融业务只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只有极少数国家对银行征收营业税或者类似的税种。
应对金融国际化,需要建立全球协调一致的金融税收*策,基本趋势就是要统一税种、明确税基、协调税率,以平衡税负水平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没有出口退税机制,削弱国内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不利于国内金融机构服务企业“走出去”。
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在消费品(服务)的生产、流转各个环节征收,环环抵扣,均分税款,但税负又由最终消费者承担,可以有效贯通产业链条,避免重复征税,实现行业减负发展。
金融业“营改增”一方面有利于增加金融企业进项抵扣,减轻税负,促进金融业上游行业分工发展和金融业“专业化”经营,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另一方面,金融业下游企业可获得进项税抵扣,有利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提升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因此,必须抓住契机,加快推进金融业“营改增”,在促进国家流转税制完善与统一的基础上,实现税源涵养式的结构性减税和经济结构调整。
4、经济活动日益复杂,税收征管实践面临新的挑战
虽然从税务原理上看增值税和营业税征税对象不同,不会存在重复征税现象。但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行为日趋复杂,对有些经济行为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往往难以界定和划分,如混合销售行为、代销业务行为等,税收征管面临新的难题。另外,增值税、营业税分由国税、地税机关管辖,实际征管工作中经常出现认定不一、重复征税的现象,增加税收征管成本,同时也加大了纳税人的税务成本。
该课题报告部分成果将于近期陆续发布,请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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