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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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上指出,推动交通运输、快递等物流业加快复工复产,这既能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支撑,又能为有序复工复产提供必要保障,加快畅通经济循环,满足民生需要。
3月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交通运输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分区分级做好驾驶培训、汽车维修等便民服务保障,有序复工复产;指导运输企业及时用好增值税免征、阶段性减免社保和公积金等优惠*策,充分释放*策红利,重点纾解小微运输企业经营困难。
3月13日,交通运输部发出《关于精准有序恢复运输服务扎实推动复工复产的通知》,提出加快推动维修驾培行业复工复产,推动落实运输企业扶持*策:推动落实财*金融优惠*策。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交通运输企业财税金融优惠*策落实工作的通知》(交财审明电〔〕79号)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将各项财*税收金融支持*策落到实处,帮助运输企业渡过难关。积极落实保险优惠*策。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银保监部门按照《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车险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险部函〔〕36号)、《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机动车车险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中保协函〔〕37号)相关要求,指导运输企业主动对接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通过双方或者多方协商的方式,明确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营运车辆,延长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车险保单保障期限。鼓励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服务商,降低或减免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服务运维费用。
在中国交通运输协会驾驶培训分会向有关部委反映汇报的情况当中,建议对驾培机构的教练车保险予以至少一个月的减免或者延期。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府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府陆续发布了一系列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策措施。为使会员单位和广大驾培机构及时了解掌握和落实享受相关*策,我们特整理了与驾培行业相关的*策要点,将其中的“干货”摘报如下,供大家查询参考、借鉴执行。
附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涉及驾培行业主要财税金融优惠*策清单
序号
*策
文件
财税金融优惠*策主要内容
1
国家税务总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税费优惠*策指引》
疫情发生以来,*中央、国务院部署出台了三批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税费*策。第一批*策主要聚焦疫情防控工作,既注重直接支持医疗救治工作,又注重支持相关保障物资的生产和运输,还注重调动各方面力量积极资助和支持疫情防控。第二批*策主要聚焦减轻企业社保费负担,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减征基本医疗保险费,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其复工复产信心。第三批*策主要聚焦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单位参保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的出租方给予税费优惠,增强其抗风险能力,助其渡过难关。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税费优惠*策进行了梳理和动态更新,形成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税费优惠*策指引》,以便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费优惠*策。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4号)
1.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实施时间自年12月起。失业人员的领金期限、就业失业状态、法定退休年龄可通过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身份证信息等内部信息比对确定。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当同时为其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发放,实行“一门、一窗”办理,避免“进多个门,跑多次腿”。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37号)
1.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3月16日延长至3月23日;对3月23日仍处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的地区,可再适当延长纳税申报期限,由省税务局依法按规定明确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
2.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4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6号)及新闻发布会解读
1.关于贷款到期本金安排。对于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年6月30日。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
2.关于贷款利息支付安排。对于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年6月30日,免收罚息。
3.关于湖北地区特殊安排。湖北地区各类企业适用上述*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湖北地区配备专项信贷规模,实施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力争年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平均水平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
4.明确支持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合理评估企业状况,调整完善企业还本付息安排,重点支持前期经营正常、受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对于受疫情影响特别严重、遇到特殊困难的行业,例如交通运输、批发零售、文化娱乐、住宿餐饮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倾斜。
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就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答记者问有关信息:对于住房按揭、信用卡、汽车、装修等个人消费贷款,鼓励银行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客户需求适当调整还本付息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策的主要受惠对象包括:从贷款性质看,主要是针对生产经营性贷款。包括货车司机、出租车司机等特殊群体的个人经营性质贷款,可参照个体工商户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同时,鼓励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根据自身经营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参照“6号文件”对企业和个人客户实施临时性延付租金等安排。对于运输防疫物资和重要生活物资的物流企业车辆,可通过适当顺延保险期限、延期缴纳车险保费等方式给予支持,以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鼓励保险公司适当减免疫情期间停运的营运车辆、船舶、飞机部分保险费用。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号)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2.自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6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38号)
1.帮助个体工商户尽快有序复工复产
(1)对于实体批发零售类、餐饮类、居民服务类、交通运输类等涉及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要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实际,有序解除复工复产禁止性规定。
(2)要采取措施,尽快完善灵活就业*策,促进快递等行业尽快复工复产,稳定快递末端网点,保障物流畅通。
2.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1)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地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贷款期限,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引导金融机构增加亿元低息贷款,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
(2)减免社保费用。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11号)中的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策。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和缴费时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3)实行税费减免。在继续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策的同时,自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湖北省境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下同)增值税,其他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4)减免个体工商户房租。对承租行*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府创办创业园、孵化园、商品交易市场、创业基地和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租金减免。承租其他经营用房或摊位的,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出台相关优惠、奖励和补贴*策,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
3.保障个体工商户电气供应。年上半年,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个体工商户用电、用气价格按照相关部门出台的阶段性降低用电、用气成本的*策执行。
7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策的公告》(年第13号)
1.自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2.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8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号)
1.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策。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提前执行淡季价格,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对执行*府指导价的非居民用气,要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适当下浮,尽可能降低价格水平;对价格已放开的非居民用气,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市场形势与下游用气企业充分协商沟通,降低价格水平。
2.对化肥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大价格优惠。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充分考虑疫情对不同行业的影响,对化肥等涉农生产且受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加优惠的供气价格。
上述措施有效期至年6月30日。
9
《国务院扶贫办财*部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强财*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确保全面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的通知》(国开办发〔〕5号)
1.加快资金分配拨付。年中央财*将继续较大幅度增加专项扶贫资金规模,新增资金分配测算时向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适当倾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要继续保障财*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在分配资金时结合实际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市县给予倾斜支持,切实保障好这些地区脱贫攻坚资金需要,尽可能减少疫情对脱贫攻坚工作的影响。省级扶贫、财*部门要督促指导市县将提前下达的年中央财*专项扶贫资金和地方各级安排的扶贫资金及时分解落实到项目上,优先支持疫情防控相关的影响脱贫攻坚任务完成的扶贫项目。
2.重点向产业项目倾斜,结合实际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产业扶贫项目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支持,解决“卖难”问题。支持贫困户恢复生产,开展生产自救,加大奖补力度。创造条件鼓励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努力克服疫情影响积极带动贫困户发展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等带贫主体,可给予一次性生产补贴和贷款贴息支持。对在疫情防控中做出突出贡献、社会效益好的涉农企业和其他涉农组织,可优先支持其参与符合条件的脱贫攻坚项目,降低资金使用门槛,其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捐赠等投入视作减贫带贫效益。
3.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扶贫车间和当地企业、参与东西劳务协作的扶贫企业,依据吸纳贫困劳动力规模,按规定落实相关*策,有条件地区可加大支持力度。疫情防控期间外出务工的贫困劳动力按规定给予交通和生活费补助,有条件地区可加大奖补力度。
10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号)
1.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
2.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
11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6号)
1.自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2.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12
《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策的通知》(建金〔〕23号)
1.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
3.经认定的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和较严重地区,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继续缴存的,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3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11号)
1.自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2.自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3.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14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15号)
1.全力支持疫情防控企业扩大产能。紧紧围绕疫情防控需求,全力做好治疗药物、疫苗研发等卫生医疗重点领域,以及重要物资生产、运输物流等相关企业的融资支持。用足用好中央*策,专设机制、充分授权、主动对接,降低融资成本,提供优惠利率和优质金融服务,支持企业恢复产能和扩大生产。鼓励保险机构结合自身情况,为身处疫情防控一线的工作人员提供意外、健康、养老、医疗等优惠保险服务。
2.全面服务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各银行机构要提早谋划、及时掌握企业信息,优化信贷流程,合理延长贷款期限,有效减费降息,支持受影响企业有序高效恢复生产经营。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减费让利、适度延后保费缴纳时间等方式,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企业渡过暂时难关。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在支付结算、融资规划、产销支持等更多领域,发挥机构自身优势,提供特色产品、专业咨询、财务管理、信息科技支持等增值服务。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精准支持对宏观经济和区域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项目工程。
15
税务总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策指引》
对近期财*部、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指引,共涉及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12项*策,以便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收*策。
16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策的公告》(年第10号)
1.自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2.自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17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策的公告》(年第9号)
1.自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或者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自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18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策的公告》(年第8号)
1.自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自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3.自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4.自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19
《银保监会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车险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险部函〔〕36号)、《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机动车车险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中保协函〔〕37号)
1.各车险经营公司要切实加强对湖北省机动车停驶*策的支持力度,全力配合当地做好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保单保障期限的延长工作。湖北省保险行业协会要在当地监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湖北省各地*府*策,对年1月23日至疫情防控结束前有效的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车险的保单制定保障期限延长的实施细则,协调各保险公司通过客服热线、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