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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3/15 17: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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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办事处

关于征求福海街道平安创建突出贡献奖励及信访困难人员帮扶救助工作指引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平安福海创建工作,维护社会治安,提倡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激励公民参与平安建设事业,并按照国家对信访工作关于“三到位一处理”原则(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指示精神,落实对信访困难人员帮扶救助工作,维护辖区和谐稳定。福海街道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宝安区平安创建专项奖励经费管理办法》和市区有关信访维稳工作*策规定,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初步拟订《福海街道平安创建突出贡献奖励及信访困难人员帮扶救助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从年12月17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年12月31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提出意见,我们将认真研究采纳合理的意见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宝安区桥和路66号福海街道办事处综治信访大楼,邮编:,信封上注明“宝安区福海街道平安创建突出贡献奖励及信访困难人员帮扶救助工作指引社会公众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fhdzbxxzx

baoan.gov.cn,联系,联系人:夏建利。


  (三)通过填写网页下方的意见征集表等提出建议意见。

附件:

1.福海街道平安创建突出贡献奖励及信访困难人员帮扶救助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2.福海街道平安创建突出贡献奖励及信访困难人员帮扶救助金审批表(个人)

3.福海街道平安创建突出贡献奖励金审批表(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办事处

年12月17日

福海街道平安创建突出贡献奖励及信访困难人员帮扶救助工作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平安福海创建工作,维护社会治安,提倡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激励公民参与平安建设事业,并对信访困难人员帮扶救助到位。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信访工作“三到位一处理”原则(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指示精神以及《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宝安区平安创建专项奖励经费管理办法》和区有关信访维稳工作*策规定,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福海街道平安创建突出贡献奖励及信访困难人员帮扶救助经费(以下简称“奖励及帮扶救助经费”),主要用于:对本街道见义勇为、社会稳定、群防群治、安全生产、土地整备、综合执法、基层平安创建等有关促进平安建设工作做出重要、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奖励;对确需救助的信访困难人员给予帮扶救助。街道在编人员及有相关法定职责人员除外。

第三条奖励及帮扶救助经费由街道财*安排,纳入维稳综治管理经费预算,原则上每年安排万元,当年资金出现不足的,按有关程序向街道财*申请追加。年终专项经费有结余的,不滚存下年使用。

第四条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坚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分类奖励、严格审核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五条成立福海街道平安创建突出奖励及信访困难人员帮扶救助经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法工作的街道领导任组长,分管财*的街道领导任副组长,街道纪工委、综合治理办(综治办、司法所)、经济服务和统计办(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应急管理办(安监办)、公共服务办公室(社会事务办)、行*事务服务中心(会计核算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街道综合治理办(维稳综治办)。

第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奖励及帮扶救助经费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年度专项经费使用的方向和重点,编制发布专项经费操作规程;

(二)组织、协调申请对象、审查机构做好经费的申报、审核等工作;

(三)办理经费申拨手续,跟踪、检查经费使用落实情况,并组织进行绩效评价;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奖励及帮扶救助范围

第七条经费的奖励范围:

(一)见义勇为类。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的。

(二)社会稳定类。提供有价值的线索,为维护社会稳定起到重要作用的,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辖区范围内重大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涉稳事件、突发事件,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群防群治类。参与群防群治工作表现突出的,或者创新群防群治工作形式并形成典型示范效应的。

(四)基层平安创建类。积极开展平安社区(小区)、平安校园、医院等基层平安细胞创建工作并取得突出成效的。

(五)安全生产类。举报安全生产事故(消防安全)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的。

(六)其他类。在街道扫黑除恶、命案防控、土地整备等有关平安创建工作中,制止、减少或防范了重大犯罪、治安危害、安全生产事故后果、协助执法等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八条经费的帮扶救助范围:街道在处理信访案件、未纳入本市社会保障的求助人员、流浪乞讨人员等经核实确需帮扶救助的困难人员;应急突发事件过程中无法出具票据的相关费用(如捞尸人员的服务费、海上打捞走私冻品临时租用渔船费用和搬运费用等);在处理化解家庭矛盾、情感纠纷等问题过程中必须的小额费用支出。

第九条街道有关部门已经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符合本办法多种奖励情形的,按最高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别举报同一线索的,按照举报线索的时间和所发挥的作用,确定奖金归属;作用相同、时间相近的,奖励金在规定幅度范围内平均分配。

两人或两人以上,一起举报同一线索,或者在各类事件处理中起相同作用,奖金在规定幅度范围内平均分配。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一)违法犯罪嫌疑人、在押人员检举揭发的线索;

(二)执法部门事先掌握线索的;

(三)公务人员在职权范围内掌握的各类线索,或者抓获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

(四)公安机关建立的特情、治安耳目举报的线索;

(五)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三章奖励及帮扶救助标准

第十一条见义勇为类奖励标准

(一)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根据贡献大小,予以通报嘉奖,或报请区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并奖励至元;涉及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的,见义勇为奖励至元。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致其本人人身伤亡的,奖励金额不受上述标准限制,由领导小组专门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社会稳定类奖励标准

(一)举报或协助处置一般矛盾纠纷。矛盾纠纷参与人数在人以下,或者在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10人以下的,奖励至元。

(二)举报或协助处置重大矛盾纠纷。矛盾纠纷参与人数在人以上人以下,在国家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人以下,或者已引发跨区域、跨行业连锁反应的,或者协助处置在市、区**机关、重要活动场所、重点地区违法聚集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访维稳、治安事件的,奖励至0元。

(三)举报或协助处置特别重大矛盾纠纷。矛盾纠纷参与人数在人以上、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请愿上访、聚众闹事、罢工、罢市、罢课等,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有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等事件,有可能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的,奖励0至元。

(四)举报或协助处置可能赴省进京或影响敏感期、防护期、国家重大活动的涉稳事件的,奖励0至元。

第十三条群防群治类奖励标准

(一)个人奖励。积极参与群防群治工作,表现突出或事迹典型、有重大贡献的,奖励0至元。

1.在排除国安、治安、消防、安全生产等各类灾害事故隐患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事迹突出的,奖励至0元,涉及重大治安案件的奖励元。

2.在与突发性自然灾害作斗争中,事迹突出的,奖励至0元,事迹典型的奖励元。

3.举报行为异常者。举报属暴力倾向精神障碍患者的,奖励元;举报并协助制止重大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经核实按情节奖励至元。

4.在完成街道*工委、办事处清拆、土地整备等各项工作任务执法过程中,预防或化解可能发生的治安、突发、信访维稳事件中,事迹突出的,奖励至0元。

(二)单位奖励。积极参与群防群治工作,表现突出、成效明显的,奖励0至元;创新群防群治工作形式,树立标杆,形成典型示范效应的,奖励元。

第十四条基层平安创建类奖励标准

对在平安社区(小区)、平安校园、医院、平安市场、平安景区、平安场站、平安工地等基层平安创建工作中,做法典型、成效显著、具有示范推广作用的基层创建单位,奖励0至元。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类奖励标准

(一)举报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消防安全)隐患、一般安全生产(消防)违法行为或参与一般应急抢险表现突出的,奖励元。

(二)举报较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消防安全)隐患,较大、重大安全生产(消防)违法行为或较大、重大事故中应急抢险表现突出的行为,一般奖励元至元。对于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可依规定按照行*处罚金额的15%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其他类奖励标准

(一)举报涉黑涉恶线索的,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证据材料与调查处理结果相符合的程度,经核实按情节奖励—元。

(二)举报或协助处置个体矛盾纠纷,如家庭纠纷、情感纠纷、同事纠纷、邻里纠纷或其他纠纷等,经核实按情节奖励50-元。

(三)对在命案防控、土地整备等工作中,做法典型、成效显著、具有示范推广作用的,奖励—元。

(四)其他对平安创建工作有突出贡献、属本办法奖励范围的,奖励标准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帮扶救助标准

帮扶救助信访困难人员小额支出每人次原则上不得超过0元。特殊个案需经街道**联席会专门研究审议,最高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万元。

第四章审批发放

第十八条街道辖区内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依程序申请奖励。

第十九条受理、审批程序

(一)申请

1.自行申请。申请人在街道综合治理办(维稳综治办公室)领取申请表格,按照要求填写并提供相应材料,提交到综合治理办街道维稳综治办公室。

2.代为申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奖励条件的,可由街道职能部门、群团组织、社区代为申请。

(二)受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行申请或社区代为申请的,按行业管理原则,由街道事件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并初审,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街道职能部门、群团组织代为申请的,由代为申请单位负责受理并初审,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帮扶救助类、见义勇为类、社会稳定类、群防群治类、基层平安创建类、安全生产类及其他类全部实行实时受理。街道职能部门、群团组织、社区按照附件表格形式,将申请材料(一式两份)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人和代为申请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三)复核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对申报的奖励条件、材料完整性等进行复核;不符合要求的,附需补充资料的书面说明退回,并要求在2个工作日内补齐资料再报。

(四)评审

为及时奖励、救助,提高工作效率,元以下的奖励、帮扶救助申报项目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签后先后报副组长、组长审批。元-0元的申报项目由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可每半个月或不定期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审议;0元-0元的申报项目由街道办事处主任主持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审议;0元以上的申报项目由街道**联席会审议。因见义勇为或者对维护稳定、平安建设、安全生产等作出突出贡献,需要战地表彰的,及时组织召开会议。所有审议会议均应形成会议纪要。

(五)发放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确定的奖励及帮扶救助对象、金额,经济服务和统计办(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申请,于申请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因见义勇为或者对维护稳定、平安建设、安全生产等作出突出贡献,需要战地表彰的,于申请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

第二十条对于表现突出,为平安创建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在年终进行评选活动,树立先进典型。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供的举报线索,相关部门要立即组织进行查证,不得推诿、拖延。对不积极查证的部门,按有关规定以“不作为”从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经办人及主管领导的有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经被奖励人同意透露其个人相关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及主管领导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和破坏查证工作,不得对被举报人员进行袒护、包庇或充当保护伞。一经发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严禁公务人员将工作中发现的各类线索转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骗取奖金或者透露给社会人员共同骗取奖金。一经发现,除依法追回骗取的奖金外,依法追究公务人员和相关领导责任。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依法追回其骗取的奖金,并将其记入相关诚信档案系统。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代为申请单位及经办人受理、报批不及时的,领导小组将予以通报批评;对截留、挪用救助金、奖励金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在举报中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打击报复举报线索的公民及其亲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指引由街道维稳综治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福海街道平安创建突出贡献奖励及信访困难人员

帮扶救助金审批表(个人)

2.福海街道平安创建突出贡献奖励金审批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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