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部网站的相关内容,整理汇集了我国—年县级以上行*区划变更情况(以行*区划变更批复时间为序)。方便编辑在工作当中查找和使用。限于篇幅,按华北地区、东北地区、华东地区、中南地区、西南地区、西北地区和港澳台地区,分六次登载。
重庆市二〇〇〇年
六月二十五日
一、撤销重庆市万州移民开发区,原万州移民开发区代管的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和巫溪县由重庆市直辖。
二、撤销重庆市黔江开发区,原黔江开发区代管的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西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和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由重庆市直辖。
三、撤销重庆市黔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设立黔江区,以原黔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的行*区域为黔江区的行*区域。区人民*府驻联合镇。
二〇〇一年
十二月二十五日
一、撤销重庆市长寿县,设立重庆市长寿区,以原长寿县的行*区域为长寿区的行*区域。区人民*府驻凤城镇。
二〇〇五年
六月二十四日
一、关于重庆市万州区人民*府驻地迁移的批复(国函〔〕55)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府驻地由太白岩街道迁至陈家坝街道。
二〇〇六年
十月二十二日
一、关于重庆市撤销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南川市设立重庆市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的批复(国函〔〕号)
撤销江津市,设立重庆市江津区。以原江津市的行*区域为江津区的行*区域,江津区人民*府驻几江街道。
撤销合川市,设立重庆市合川区。以原合川市的行*区域为合川区的行*区域,合川区人民*府驻南津街街道。
撤销永川市,设立重庆市永川区。以原永川市的行*区域为永川区的行*区域,永川区人民*府驻中山路街道。
撤销南川市,设立重庆市南川区。以原南川市的行*区域为南川区的行*区域,南川区人民*府驻东城街道。
二〇〇七年
二月十六日
一、关于同意重庆市江北区人民*府驻地迁移的批复(国函〔〕17号〉
江北区人民*府驻地由江北区华新街街道迁移至江北区寸滩街道金港新区。
二〇〇九年
一月十六日
一、关于同意重庆市巴南区人民*府驻地迁移的批复(国函〔〕号)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府驻地由新市街迁至龙海大道。
二〇一一年
十月二十二日
一、关于同意重庆市调整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号)
撤销重庆市双桥区、大足县,设立重庆市大足区。以原双桥区、大足县的行*区域为新设的重庆市大足区的行*区域。大足区人民*府驻棠香街道二环北路中段1号。
撤销重庆市万盛区、綦江县,设立重庆市綦江区。以原万盛区、綦江县的行*区域为新设的重庆市綦江区的行*区域。綦江区人民*府驻古南街道中山路1号。
二〇一三年
三月六日
一、关于同意重庆市南岸区人民*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函〔〕67号)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府驻地由南坪街道南城大道号迁至长生桥镇广福大道1号。
二〇一四年
五月二日
一、关于同意重庆市调整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58号)
撤销璧山县,设立重庆市璧山区,以原璧山县的行*区域为璧山区的行*区域,璧山区人民*府驻璧城街道解放路44号。
撤销铜梁县,设立重庆市铜梁区,以原铜梁县的行*区域为铜梁区的行*区域,铜梁区人民*府驻巴川街道龙都路50号。
二〇一六年
六月八日
一、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调整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99号)
撤销开县,设立重庆市开州区,以原开县的行*区域为开州区的行*区域,开州区人民*府驻汉丰街道开州大道中段号。
十一月二十四日
二、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调整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号)
撤销梁平县,设立重庆市梁平区,以原梁平县的行*区域为梁平区的行*区域,梁平区人民*府驻梁山街道桂西路6号。
撤销武隆县,设立重庆市武隆区,以原武隆县的行*区域为武隆区的行*区域,武隆区人民*府驻巷口镇芙蓉中路9号。
四川省一九九九年
六月二十日
一、撤销四川省达川地区和县级达川市,设立地级达州市。市人民*府驻新设立的通川区荷叶街。
二、达州市设立通川区。以原达川市的行*区域为通川区的行*区域,将达县的双龙乡划归通川区管辖。区人民*府驻西外镇。
三、达州市辖原达川地区的达县、宣汉县、开江县、深县、大竹县和新设立的通川区。原达川地区的万源市由四川省直辖。
二〇〇〇年
五月二十六日
一、将四川省安县人民*府驻地由安昌镇迁至花荄镇。
二、撤销四川省眉山地区和眉山县,设立地级眉山市。市人民*府驻新设立的东坡区。
三、眉山市设立东坡区,以原眉山县的行*区域为东坡区的行*区域。区人民*府驻东坡镇。
四、眉山市辖原眉山地区的仁寿县、彭山县、洪雅县、丹梭县、青神县和新设立的东坡区。
六月十四日
五、撤销四川省雅安地区和县级雅安市,设立地级雅安市。市人民*府驻新设立的雨城区。
六、雅安市设立雨城区,以原县级雅安市的行*区域为雨城区的行*区域。区人民*府驻沙湾路。
七、雅安市辖原雅安地区的名山县、荥经县、汉源县、石棉县、天全县、芦山县、宝兴县和新设立的雨城区。
八、撤销四川省巴中地区和县级巴中市,设立地级巴中市。市人民*府驻新设立的巴州区。
九、巴中市新设巴州区,以原县级巴中市的行*区域为巴州区的行*区域。区人民*府驻巴州镇。
十、巴中市辖原巴中地区的通江县、南江县、平昌县和新设立的巴州区。
十一、撤销四川省资阳地区和县级资阳市,设立地级资阳市。市人民*府驻新设立的雁江区。
十二、资阳市设立雁江区,以原县级资阳市的行*区域为雁江区的行*区域。区人民*府驻雁江镇。
十三、资阳市辖原资阳地区的安岳县、乐至县和新设立的雁江区。原资阳地区的县级简阳市由四川省直辖。
六月二十一日
十四、将四川省剑阁县人民*府驻地由普安镇迁至下寺镇。
六月二十五日
十五、将四川省自贡市人民*府驻地由自流井区解放路迁至大安区丹桂大街。
二〇〇一年
十月十二日
一、撤销四川省新都县,设立成都市新都区,以原新都县的行*区域为新都区的行*区域。区人民*府驻新都镇。
十二月十日
二、将四川省高县人民*府驻地由文江镇迁至庆符镇。
十二月二十日
三、将四川省珙县人民*府驻地由珙泉镇迁至巡场镇。
二〇〇二年
四月十四日
一、撤销四川省温江县,设立成都市温江区,以原温江县的行*区域为温江区的行*区域。区人民*府驻柳城镇。
二〇〇三年
七月六日
一、撤销四川省北川县,设立北川羌族自治县,以原北川县的行*区域为北川羌族自治县的行*区域。县人民*府驻曲山珍。
七月八日
二、四川省仪陇县人民*府驻地由金城镇迁至新*镇。
十二月十八日
三、撤销四川省遂宁市市中区,以原市中区的行*区域设立遂宁市船山区和安居区。
四、船山区辖原市中区的唐家、北固、西宁、保升、老池5个乡和桂花、新桥、南强、复桥、仁里、永兴、河沙7个镇以及高升、南津、凯旋、镇江寺、介福、育才、富源路、广德、嘉禾9个街道。区人民*府驻北辰街。
五、安居区辖原市中区的聚贤、常理、大安、马家、莲花、观音、步云7个乡和安居、横山、会龙、东禅、分水、石洞、三家、玉丰、西眉、磨溪、拦江、保石、白马、中兴14个镇。区人民*府驻安居镇。
二〇〇五年
六月十五日
一、关于四川省调整自贡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52号)
将自贡市大安区的红旗乡,自贡市沿滩区的仲权镇、舒坪镇、高峰乡、农团乡、漆树乡和自贡市贡井区的荣边镇划归自贡市自流井区管辖。
将自贡市荣县的龙潭镇、桥头镇、五宝镇、莲花镇、成佳镇、白庙镇、章佳乡、牛尾乡划归贡井区管辖。
将自贡市富顺县的庙坝镇、牛佛镇、回龙镇划归大安区管辖。
将自贡市富顺县的仙山市镇、瓦市镇划归沿滩区管辖。
二〇〇八年
一月十一日
一、关于四川省广元市市中区更名为利州区的批复(民函〔〕12号)
广元市市中区更名为利州区。
二月六日
二、关于四川省屏山县人民*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函〔〕30号)
屏山县人民*府驻地由屏山镇迁至新发乡。
四月十四日
三、关于四川省汉源县人民*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函〔〕号)
汉源县人民*府驻地由富林镇迁至市荣乡。
二〇〇九年
二月一日
一、关于四川省调整北川羌族自治县行*区划的批复(民函〔〕41号)
将安县的安昌镇、永安镇,*土镇的常乐、红岩、顺义、红旗、温泉、东鱼6个村划归北川羌族自治县管辖。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府驻地由曲山镇迁至安昌镇。
二〇一〇年
九月二十五日
一、关于同意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府驻地迁移的批复(国函〔〕97号)
成都市人民*府驻地由成都市青羊区人民西路迁至成都市武侯区锦悦西路。
二〇一一年
二月十七日
一、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宜宾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18号)
撤销南溪县,设立宜宾市南溪区,以原南溪县的行*区域为南溪区的行*区域。南溪区人民*府驻南溪镇。
二〇一二年
九月三十日
一、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雅安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号)
撤销名山县,设立雅安市名山区,以原名山县的行*区域为名山区的行*区域。名山区人民*府驻蒙阳镇茶都大道号。
二〇一三年
一月十八日
一、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巴中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16号)
设立巴中市恩阳区。将巴中市巴州区的恩阳、玉山、茶坝、观音井、花丛、柳林、下八庙、渔溪、青木、三河场、三汇、上八庙12个镇,石城、兴隆场、关公、三星、舞凤、双胜、群乐、万安、尹家、九镇、玉井、义兴12个乡划归恩阳区管辖。以恩阳、玉山、茶坝、观音井、花丛、柳林、下八庙、渔溪、青木、三河场、三汇、上八庙12个镇,石城、兴隆场、关公、三星、舞凤、双胜、群乐、万安、尹家、九镇、玉井、义兴12个乡的行*区域为恩阳区的行*区域。恩阳区人民*府驻恩阳镇恩阳大道88号。
二月八日
二、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广安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22号)
三月十二日
三、关于同意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更名为昭化区的批复(民函〔〕84号)
广元市元坝区更名为昭化区。
六月二十八日
四、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达州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73号)
撤销达县,设立达州市达川区。以原达县(不含碑庙镇、江陵镇、北山乡、安云乡、梓桐乡、金石乡、青宁乡、龙滩乡、檬双乡)的行*区域为达川区的行*区域。达川区人民*府驻南外镇通达东路号。
将原达县的碑庙镇、江陵镇、北山乡、安云乡、梓桐乡、金石乡、青宁乡、龙滩乡、檬双乡划归达州市通川区管辖。
二〇一四年
十月二十日
一、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眉山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号)
撤销彭山县,设立眉山市彭山区,以原彭山县的行*区域为彭山区的行*区域,彭山区人民*府驻凤鸣镇西街98号。
二〇一五年
二月十七日
一、民*部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康定县设立县级康定市的批复(民函〔〕70号)
撤销康定县,设立县级康定市,以原康定县的行*区域为康定市的行*区域。康定市人民*府驻炉城镇茶马路1号。康定市由甘孜藏族自治州管辖。
十一月二日
二、民*部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马尔康县设立县级马尔康市的批复(民函〔〕号)
撤销马尔康县,设立县级马尔康市,以原马尔康县的行*区域为马尔康市的行*区域。马尔康市人民*府驻马尔康镇达萨街号。马尔康市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管辖。
十二月三日
三、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成都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号)
撤销双流县,设立成都市双流区,以原双流县的行*区域为双流区的行*区域,双流区人民*府驻东升街道顺城街1号。
二〇一六年
三月二十日
一、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绵阳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57号)
撤销安县,设立绵阳市安州区,以原安县的行*区域为安州区的行*区域,安州区人民*府驻花荄镇银河大道8号。
五月三日
二、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变更县级简阳市代管关系的批复(国函〔〕78号)
将资阳市代管的县级简阳市改由成都市代管。
十一月二十四日
三、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成都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号)
撤销郫县,设立成都市郫都区,以原郫县的行*区域为郫都区的行*区域,郫都区人民*府驻郫筒街道望丛中路号。
二〇一七年
四月九日
一、民*部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隆昌县设立县级隆昌市的批复(民函[]72号)
撤销隆昌县,设立县级隆昌市,以原隆昌县的行*区域为隆昌市的行*区域,隆昌市人民*府驻古湖街道大东街64号。隆昌市由四川省直辖,内江市代管。
七月十八日
二、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德阳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号)
撤销罗江县,设立德阳市罗江区,以原罗江县的行*区域为罗江区的行*区域,罗江区人民*府驻万安镇景乐北路88号。
二〇一八年
六月十九日
一、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宜宾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89号)
撤销宜宾县,设立宜宾市叙州区,以原宜宾县(不含孔滩镇、王场镇、白花镇、永兴镇、双谊镇)和翠屏区南岸街道、赵场街道、南广镇行*区域为叙州区的行*区域,叙州区人民*府驻柏溪镇县府街号。
将原宜宾县的孔滩镇、王场镇、白花镇、永兴镇、双谊镇划归翠屏区管辖。
贵州省一九九九年
二月二十八日
一、撤销贵州省盘县特区,设立盘县,以原盘县特区的行*区域为盘县的行*区域。将盘县人民*府驻地由原盘县特区人民*府驻地城关镇迁至红果镇。
二〇〇〇年
一月二十一日
一、设立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小河区辖贵阳市小河镇和贵阳市花溪区金竹镇。区人民*府驻*河路。
六月二十三日
二、撤销贵州省安顺地区和县级安顺市,设立地级安顺市。市人民*府驻新设立的西秀区。
二〇〇三年
五月二十日
一、贵州省水城县人民*府驻地由六盘水市钟山区*土坡街道办事处迁至水城县滥坝镇。
十二月二十六日
二、设立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区辖原属红花岗区管辖的董公寺、高桥2个镇,上海路、洗马路、北京路3个街道,长征镇的坪丰居委会、坪丰村,原属遵义县管辖的高坪、板桥、泗渡、团泽4个镇.。汇川区人民*府驻南京路。
二〇〇五年
七月二十七日
一、关于贵州省剑河县人民*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函〔〕号)
剑河县人民*府驻地由柳川镇迁至革东镇。
二〇〇六年
七月六日
一、关于贵州省贵阳市人民*府驻地迁移的批复(国函〔〕57号)
贵阳市人民*府驻地由贵阳市南明区市府路迁至贵阳市乌当区林城东路。
二〇一一年
十月二十二日
一、关于同意贵州省撤销毕节地区设立地级毕节市的批复(国函〔〕号)
毕节市设立七星关区,以原县级毕节市的行*区域为七星关区的行*区域。区人民*府驻市东街道东升路1号。
毕节市辖大方县、黔西县、金沙县、织金县、纳雍县、赫章县、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七星关区。
二、关于同意贵州省撤销铜仁地区设立地级铜仁市的批复(国函〔〕号)
撤销铜仁地区和县级铜仁市、万山特区,设立地级铜仁市,市人民*府驻新设立的碧江区花果山中路20号。
铜仁市设立碧江区。以原县级铜仁市(不含茶店镇、鱼塘乡、大坪乡)的行*区域为碧江区的行*区域。区人民*府驻市中街道环西路93号。
铜仁市设立万山区,以原万山特区和原县级铜仁市的茶店镇、鱼塘乡、大坪乡的行*区域为万山区的行*区域。区人民*府驻万山镇。
铜仁市辖江口县、石阡县、思南县、德江县、玉屏侗族自治县、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松桃苗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碧江区、万山区。
二〇一二年
十一月十五日
一、关于同意贵州省调整贵阳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号)
撤销贵阳市花溪区、小河区,设立新的贵阳市花溪区,以原花溪区、小河区的行*区域为新的花溪区的行*区域。花溪区人民*府驻贵筑街道明珠大道号。
设立贵阳市观山湖区,将贵阳市乌当区的金阳街道、金华镇、朱昌镇和清镇市的百花湖乡划归观山湖区管辖,以金阳街道、金华镇、朱昌镇、百花湖乡的行*区域为观山湖区的行*区域。观山湖区人民*府驻金阳街道北京西路8号。
二〇一四年
十二月十三日
一、国务院关于同意贵州省调整安顺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号)
撤销平坝县,设立安顺市平坝区,以原平坝县的行*区域为平坝区的行*区域,平坝区人民*府驻安平街道中山南路58号。
二〇一六年
三月二十日
一、国务院关于同意贵州省调整遵义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56号)
撤销遵义县,设立遵义市播州区,以原遵义县(不含山盆镇、芝麻镇、沙湾镇、毛石镇、松林镇、新舟镇、虾子镇、三渡镇、永乐镇、喇叭镇)的行*区域为播州区的行*区域,播州区人民*府驻南白镇西大街53号。
将原遵义县的山盆镇、芝麻镇、沙湾镇、毛石镇、松林镇划归遵义市汇川区管辖。
将原遵义县的新舟镇、虾子镇、三渡镇、永乐镇、喇叭镇和遵义市汇川区的北京路街道划归遵义市红花岗区管辖。
二〇一七年
四月九日
一、民*部关于同意贵州省撤销盘县设立县级盘州市的批复(民函[]74号)
撤销盘县,设立县级盘州市,以原盘县的行*区域为盘州市的行*区域,盘州市人民*府驻亦资街道凤鸣北路1号。盘州市由贵州省直辖,六盘水市代管。
二〇一八年
七月二日
一、民*部关于同意贵州省撤销兴仁县设立县级兴仁市的批复(民函〔〕号)
撤销兴仁县,设立县级兴仁市,以原兴仁县的行*区域为兴仁市的行*区域,兴仁市人民*府驻城北街道民主路20号。兴仁市由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管辖。
云南省一九九九年
一月二日
一、撤销云南省畹町市,将其管辖的城关镇、混板乡和芒棒乡划归瑞丽市管辖。
二〇〇〇年
十二月三十日
一、撤销云南省保山地区和县级保山市,设立地级保山市。市人民*府驻新设立的隆阳区。
二、保山市设立隆阳区,以原县级保山市的行*区域为隆阳区的行*区域;区人民*府驻上巷街。
三、保山市辖施甸县、腾冲县、龙陵县、昌宁县和新设立的隆阳区。
二〇〇一年
一月十三日
一、撤销云南省昭通地区和县级昭通市,设立地级昭通市。市人民*府驻新设立的昭阳区。
二、昭通市设立昭阳区,以原县级阳通市的行*区域为昭阳区的行*区域。区人民*府驻爱民路。
三、昭通市辖原昭通地区的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县和新设立的昭阳区。
十二月十七日
四、将云南省中甸县更名为香格里拉县。
十二月二十日
五、将云南省镇康县人民*府驻地由凤尾镇迁至南伞镇。
二〇〇二年
十二月二十六日
一、撤销云南省丽江地区和丽江纳西族自治县,设立地级丽江市。市人民*府驻新设立的古城区福慧路。
二、丽江市设立古城区。古城区辖原丽江纳西族自治县的大研镇、龙山乡、七河乡、大东乡、金山白族乡、金江白族乡。区人民*府驻大研镇福慧路。
三、设立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玉龙纳西族自治县辖原丽江纳西族自治县的*山镇、石鼓镇、巨甸镇、白沙乡、拉市乡、太安乡、龙蟠乡、金应乡、鲁甸乡、塔城乡、大具乡、宝山乡、奉科乡、鸣音乡、石头白族乡、仁和僳僳族乡、黎明僳僳族乡、丸河白族乡。县人民*府驻*山镇。
四、丽江市辖原丽江地区的永胜县、华坪县、宁范彝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古城区、玉龙纳西族自治县。
二〇〇三年
十月三十日
一、撤销云南省思茅地区和县级思茅市,设立地级思茅市。市人民*府驻新设立的翠云区思茅镇月光路。
二、思茅市设立翠云区。以原县级思茅市的行*区域为翠云区的行*区域,区人民*府驻思茅镇过街楼路。
三、地级思茅市辖原思茅地区的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景东彝族自治县、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西盟佤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翠云区。
十二月二十六日
四、撤销云南省临沧地区和临沧县,设立地级陆沧市。市人民*府驻新设立的临翔区凤翔镇南屏西路。
五、临沧市设立临翔区,以原临沧县的行*区域为临翔区的行*区域。区人民*府驻凤翔镇南塘街。
六、临沧市辖原临沧地区的凤庆县、云县、永德县、镇康县、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沧源佤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临翔区。
二〇〇四年
一月五日
一、关于云南省泸水县人民*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函〔〕1号)
泸水县人民*府驻地由鲁掌镇迁至六库镇。
六月三日
二、关于云南省调整昆明市市辖区行*区划的批复(国函〔〕42号)
调整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的行*区划。
五华区辖北门、虹山、西站、华山、武成、西坝、大观、崇仁、莲华、新村、长春、小南、南强、黑林铺14个街道和厂口乡、沙郎白族乡。
盘龙区辖环城、珠玑、东华、董家湾、拓东、联盟、茨坝、龙泉8个街道和小河、双龙、双哨3个乡。
渡区辖关上、金马、东站、太和4个街道,大板桥、小板桥、官渡3个镇,小哨、矣六、六甲3个乡和阿拉彝族乡。
西山区辖棕树营、马街、金碧、土桥、永昌、福海、前卫7个街道,碧鸡、海口2个镇,团结彝族白族乡、谷律彝族白族乡。
二〇一〇年
七月十二日
一、关于云南省潞西市更名为芒市的批复(民函〔〕号)
潞西市更名为芒市。
九月十日
二、关于云南省撤销蒙自县设立蒙自市的批复(民函〔〕号)
撤销蒙自县,设立蒙自市(县级),以原蒙自县的行*区域为蒙自市的行*区域。
十二月二日
三、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文山县设立文山市的批复(民函〔〕号)
撤销文山县,设立文山市(县级),以原文山县的行*区域为文山市的行*区域。文山市人民*府驻开化镇。
二〇一一年
五月二十日
一、关于同意云南省调整昆明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58号)
撤销呈贡县,设立昆明市呈贡区,以原呈贡县的行*区域为新设呈贡区的行*区域。呈贡区人民*府驻三台路。
昆明市人民*府驻地由昆明市盘龙区东风东路迁移至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
二〇一三年
一月二十四日
一、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弥勒县设立县级弥勒市的批复(民函〔〕29号)
撤销弥勒县,设立县级弥勒市,以原弥勒县的行*区域为弥勒市的行*区域。弥勒市人民*府驻弥阳镇髯翁西路号。弥勒市由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管辖。
二〇一四年
十二月十六日
一、民*部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香格里拉县设立县级香格里拉市的批复(民函〔〕号)
撤销香格里拉县,设立县级香格里拉市,以原香格里拉县的行*区域为香格里拉市的行*区域,香格里拉市人民*府驻建塘镇金沙路22号。
二〇一五年
八月一日
一、民*部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腾冲县设立县级腾冲市的批复(民函〔〕号)
撤销腾冲县,设立县级腾冲市,以原腾冲县的行*区域为腾冲市的行*区域,腾冲市人民*府驻腾越镇山源社区官厅小区81号。腾冲市由云南省直辖,保山市代管。
十二月三日
二、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调整玉溪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号)
撤销江川县,设立玉溪市江川区,以原江川县的行*区域为江川区的行*区域,江川区人民*府驻大街街道宁海路34号。
十二月十五日
三、民*部关于同意云南省盐津县人民*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函〔〕号)
盐津县人民*府驻地由盐井镇*通路14号迁至盐井镇通和路7号。
二〇一六年
三月二十日
一、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调整曲靖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54号)
撤销沾益县,设立曲靖市沾益区,以原沾益县的行*区域为沾益区的行*区域,沾益区人民*府驻西平镇龙华东路78号。
六月十六日
二、民*部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泸水县设立县级泸水市的批复(民函〔〕号)
撤销泸水县,设立县级泸水市,以原泸水县的行*区域为泸水市的行*区域,泸水市人民*府驻六库镇龙江路1号。泸水市由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管辖。
十一月二十四日
三、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调整昆明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号)
撤销晋宁县,设立昆明市晋宁区,以原晋宁县的行*区域为晋宁区的行*区域,晋宁区人民*府驻昆阳街道郑和路号。
二〇一八年
二月九日
一、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调整曲靖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24号)
撤销马龙县,设立曲靖市马龙区,以原马龙县的行*区域为马龙区的行*区域,马龙区人民*府驻通泉街道龙泉北路96号。
七月二日
二、民*部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水富县设立县级水富市的批复(民函〔〕号)
撤销水富县,设立县级水富市,以原水富县的行*区域为水富市的行*区域,水富市人民*府驻云富街道人民东路3号。水富市由云南省直辖,昭通市代管。
西藏自治区一九九九年
九月二十一日
一、撤销西藏自治区隆格尔、盐井、碧土、妥坝、生达五县。
二〇〇五年
十月九日
一、关于西藏自治区林芝县人民*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函〔〕号)
林芝县人民*府驻地由林芝镇迁至八一镇。
二〇一二年
十一月十五日
一、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设立双湖县的批复(国函〔〕号)
设立双湖县,将尼玛县的措折罗玛镇、协德乡、雅曲乡、嘎措乡、措折强玛乡、多玛乡、巴岭乡划归双湖县管辖,以措折罗玛镇、协德乡、雅曲乡、嘎措乡、措折强玛乡、多玛乡、巴岭乡的行*区域为双湖县的行*区域。双湖县人民*府驻多玛乡索嘎南路9号。双湖县由那曲地区管辖。
二〇一四年
六月二十六日
一、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撤销日喀则地区设立地级日喀则市的批复(国函〔〕79号)
撤销日喀则地区和县级日喀则市,设立地级日喀则市。日喀则市人民*府驻新设立的桑珠孜区山东北路4号。
日喀则市设立桑珠孜区,以原县级日喀则市的行*区域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的行*区域。桑珠孜区人民*府驻城南街道吉林南路4号。
日喀则市辖原日喀则地区的南木林县、江孜县、定日县、萨迦县、拉孜县、昂仁县、谢通门县、白朗县、仁布县、康马县、定结县、仲巴县、亚东县、吉隆县、聂拉木县、萨嘎县、岗巴县和新设立的桑珠孜区。
十月二十日
二、国务院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撤销昌都地区设立地级昌都市的批复(国函〔〕号)
撤销昌都地区和昌都县,设立地级昌都市。昌都市人民*府驻新设立的卡若区昌都西路号。
昌都市设立卡若区,以原昌都县的行*区域为昌都市卡若区的行*区域,卡若区人民*府驻城关镇昌都中路号。
昌都市辖原昌都地区的江达县、贡觉县、类乌齐县、丁青县、察雅县、八宿县、左贡县、芒康县、洛隆县、边坝县和新设立的卡若区。
二〇一五年
三月十六日
一、国务院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撤销林芝地区设立地级林芝市的批复(国函〔〕51号)
撤销林芝地区和林芝县,设立地级林芝市,市人民*府驻新设立的巴宜区广福大道18号。
林芝市设立巴宜区,以原林芝县的行*区域为巴宜区的行*区域,区人民*府驻双拥路街道尼池路4号。
林芝市辖原林芝地区的工布江达县、米林县、墨脱县、波密县、察隅县、朗县和新设立的巴宜区。
十月十三日
二、国务院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调整拉萨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号)
撤销堆龙德庆县,设立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以原堆龙德庆县的行*区域为堆龙德庆区的行*区域,堆龙德庆区人民*府驻东嘎镇团结路1号。
二〇一六年
一月七日
一、国务院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撤销山南地区设立地级山南市的批复(国函〔〕8号)
撤销山南地区和乃东县,设立地级山南市。山南市人民*府驻新设立的乃东区乃东路13号。
山南市设立乃东区,以原乃东县的行*区域为乃东区的行*区域。乃东区人民*府驻泽当镇英雄路21号。
山南市辖原山南地区的扎囊县、贡嘎县、桑日县、琼结县、曲松县、措美县、洛扎县、加查县、隆子县、错那县、浪卡子县和新设立的乃东区。
二〇一七年
七月十八日
一、国务院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调整拉萨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号)
撤销达孜县,设立拉萨市达孜区,以原达孜县的行*区域为达孜区的行*区域,达孜区人民*府驻德庆镇德庆中路21号。
二、国务院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撤销那曲地区设立地级那曲市的批复(国函〔〕号)
撤销那曲地区和那曲县,设立地级那曲市,市人民*府驻新设立的色尼区浙江西路3号。
那曲市设立色尼区,以原那曲县的行*区域为色尼区的行*区域,区人民*府驻那曲镇文化西路26号。
那曲市辖原那曲地区的聂荣县、安多县、巴青县、索县、比如县、嘉黎县、尼玛县、班戈县、申扎县、双湖县和新设立的色尼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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