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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4/4 21: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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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相敏、万伟与被执行人柴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申请执行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柴长江

被执行人:柴长江,男,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龙华区南沙路瑞丰公寓A栋房,公民身份号码:42212710。

执行依据:()琼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所在位置的,经本院核实并依法控制被执行人的,按照1万元(壹万元)发放悬赏金。凡向本院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法核实后处置,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按照执行到位金额的2%发放悬赏金。

举报人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具体位置的,以实名制电话拨打-进行举报;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举报人须以书面形式向本院邮寄财产线索材料,并说明本人身份信息,信封上注明“财产线索”字样,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有义务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据不配合核实身份的人员,不予发放悬赏金。

悬赏期限:一年(年7月7日至年12月6日)。该期限内,若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全部实现,本院将另行发布公告终止悬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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