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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3/31 9:22:00

昆明市城市管理局

今天召开新修订的

《昆明市共享单车运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

新规将于年11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董健平介绍,目前昆明市共有摩拜、ofo、哈罗、青桔四家运营企业,报备投放了约25万辆共享单车,注册用户约万。

共享单车自进入市场以来不文明使用、乱停乱放现象就一直存在,也是困扰城市管理的重大现实问题。为加强共享单车管理,在充分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昆明市城市管理局连续两年出台了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特别是年8月1日颁布实施了《昆明市共享单车运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文件自施行以来对规范共享单车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昆明市的有关管理经验受到全国各地其它城市效仿和学习。

但随着共享单车行业新技术的不断运用以及市民出行的多元化需求,为进一步规范共享单车管理工作,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决定再次对原试行的细则进行修订,以便更好地管理好共享单车,为广大市民提供绿色、便捷的出行服务。今年5月份以来,经过深入各地调研、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专题研讨论证等程序,新修订的《昆明市共享单车运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即将予以公布,并拟定于年11月1日起施行。

试点投放共享助力车

董健平表示,目前一些智库机构、共享单车企业及部分市民对于投放共享助力车的呼声日渐增高。目前,国内也已经有多个城市投放了共享助力车供市民使用。此次试点开放共享助力车投放也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客观需求。

当前昆明市电动自行车存在超标车多,安全隐患突出;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大,乱停乱放乱收保管费现象突出;非法载客现象突出;电动自行车电池易盗、易污染环境;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频发等问题。

试点投放共享助力车后,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将进一步强化管理措施,努力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一是限制最高时速。在《细则》中明确规定“所投放共享助力车必须符合最新国标,具备脚踏骑行能力,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千米每小时,质量不超过25公斤”。实际运营中,因受电池电量影响,共享助力车行驶速度都低于20千米每小时,正常骑行时,助力车与普通自行车速度差异不大,与目前市面上动辄速度40公里每小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相比差别较大。

二是加强安全保障。在修订后《细则》中,明确规定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必须为车辆、用户以及第三者购买强制保险,实行实名制注册,且企业管理平台具备对车辆实时监控、定位、统计、精确查找等功能。同时,共享助力车不允许设置后座,消除了载人事故风险。

三是实行工厂化充电管理。要求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投放助力车前,必须先建充电仓库。仓库设施须满足电气、消防等各类技术指标和要求,实行工厂化充电。仓库设施不满足要求的一律不得投放。

四是废旧电池集中回收。共享助力车电池必须由运营企业严格按照工信部、科技部、环保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标准流程,统一由电池生产商或有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处置、回收。

五是试点投放,减少共享单车存量,降低私家电动车保有量。按试点试行、适量投放的原则,逐步将昆明市共享单车总量控制到20万辆以内。后期根据运营管理情况,再决定投放规模及是否引进管理更先进的企业入昆。同时,据第三方调研机构在海南省海口市实地调查,36%的市民在城市投放共享助力车后不再购买电动自行车私用,一定程度上也可降低电动车保有量。

六是实施统一上牌,建立考核监督系统。为控制总量,将对共享单车(包括共享自行车和共享助力车)实行牌照管理,限定企业投放量。在修改考核办法时,还配套开发了《昆明市共享单车牌照发放和考核监督系统》,开通查验、举报、考核和市民参与管理等服务窗口,为实施共管、共治、共享提供了平台。

七是加强规范停放管理。共享助力车内置了比共享自行车定位更精准的定位系统,又采用的电子锁技术,车辆如不停放在规划的电子围栏内,停车系统将不闭合,会持续计费,并伴有语音提醒。加之,其运营中每天都要实施人工更换电池,企业将要投入更多的维护人员进行管理,可有效解决停车秩序混乱的问题。此外,规定“城中村”、地铁站、居民小区内等5类区域不得设置电子围栏,基本可杜绝上述区域车辆堆积严重问题,将有助于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规范管理。

《昆明市共享单车运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分为指导思想,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及分工,文明使用共享单车,运营维护责任,车辆的投放、停放管理,车辆的运维、调运管理,运营服务管理,监督考核,实施日期等十个部分。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市容秩序管理处处长金小海介绍,此次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对适用范围进行了修改

过去昆明市《细则》只适用于对共享自行车的管理,这次修改,结合国内、省内多个城市投放助力自行车的实施,与时俱进,本着以科技来规范停放秩序尝试,将共享助力车纳入的管理规范中。但要求,共享助力车须符合GB-《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并遵守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范。共享助力车必须具备脚踏骑行能力,最高时速不超过20千米每小时。

对共享单车使用人及电子围拦、停放点设置进行了修改

考虑到下一步助力车投放,在使用人年龄上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禁止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使用共享自行车,禁止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助力车。禁止成人或家长通过手机注册开锁后向不符合骑行年龄人提供共享单车。

为进一步规范停放秩序,要求在下列区域禁止停放共享单车、设置电子围栏:

(1)消防通道、盲道、绿化带、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天桥(过街通道)、道路交叉口(转弯处及其两侧10米范围内)、以及宽度不足2米,不能满足共享单车停放的人行道。

(2)中小学校、广场、步行街及未经物业管理部门同意的居民小区、医院、大学等。

(3)旅游景点、体育场馆、展览馆、会议中心、大型商场等人口密集区域的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

(4)公交站点、地铁站出入口5米范围内,公交车场、火车站、高铁站等重要的城市交通枢纽站米范围内。

(5)不得在城中村划设共享助力车停放点或电子围栏。

对企业投放的车辆定位作了要求

要求运营企业的信息管理平台应当具备对车辆和运维人员实时监控、定位、统计、精确查找等功能。为适应电子围拦的设置,对下一步投放的共享助力车定位作了特别要求,助力车的定位要比现运行的共享单车定位更加准确,必须保证在米级范围内,以便于市民使用后,能按要求停放在电子围拦区域内,以科技来规范停放。

在车辆的投放、停放管理作了修改

一、依据昆明市人口、气候、道路资源、骑行环境、公共交通运力等各方面因素,考虑昆明市现有共享单车存量仍然过多的实际,确定昆明市共享单车投放总量控制在20万辆以内。已在本市运营的共享单车运营企业组织旧车淘汰、新车投放等,必须严格报备。

二、企业投放车辆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综合各运营企业实际运营情况实行配额制。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统一设计与共享单车出厂编码一一对应单车牌照,并在指定位置安装。牌照的制作、安装等事宜由企业负责。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将牌照纳入考核监督管理系统实施统一监管,考核监督管理系统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并维护。

三、企业投放电动助力车前,必须携在昆明市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充电仓库电气、消防以及危险废物转运、贮存等各类合格证书原件至市城市管理部门报备,经对充电仓库等设施现场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取得市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牌照。

共享助力车的投放配额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实行统筹管理。投放数量实行严格管控,具体投放数额按照共享自行车与共享助力车实行置换,以旧换新。置换比例由市城市管理局研究确定。后续品牌共享助力车进驻昆明市,必须在品牌价值、运营能力及在其它城市运行评价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经综合评估后,再决定是否允许其投放。

四、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投放电动助力车的,必须在取得市级城市管理部门牌照后,方可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交警部门办理核发电动车号牌。

五、运营企业应当在手机客户端明确告知用户可停区和禁停区;应当运用电子地图、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规范用户停车,对不按规范要求停车的用户,要有明确的提示。

对车辆的运维、调运管理进行了修改

一、明确运营企业应当组建专业运营维护团队,每辆共享自行车至少配置1名维护人员,每辆共享助力车至少配置1名维护人员。

二、特别重视共享助力车的电池管理。要求共享助力车电池实行集中充电管理,运营企业必须配备或租用专门用于电池集中充电的仓库,不得租用民房、临街铺面等作为充电仓库。充电仓库建设必须符合电气、消防等有关安全标准,严格按照各项要求建设充电设施,确保充电安全。充电仓库所属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相关责任人,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鼓励运营企业实行仓库充电和运营分离的模式,聘请专业团队负责仓库充电工作。运营企业必须加强共享助力车电池管理,对每块电池都要进行信息登记,做到从出厂到报废处置的全流程监控。共享助力车换电车辆必须遵守蓄电池转运有关的环保、消防、道路通行等有关规定。共享助力车换电操作建议选择在上午3点至7点之间。共享助力车废旧蓄电池存储、转运和处置等环节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严禁共享单车企业将共享助力车废旧蓄电池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贮存、处置和利用。

对部分运营服务管理条款进行了修改

一是规定运营企业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自行车注册服务,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助力车注册服务,车身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识。

二是更加重视安全要求。要求投放企业要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并公示用户使用中发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程序、理赔程序、赔偿范围,用户骑行发生伤害事故时,企业积极协助进行办理。

三是运营企业需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投入的各类设施不符合要素条件、运营企业未取得城市管理、交警部门核发的身份标签和牌照的,一律不得擅自投放运营各类共享自行车、共享助力车。对违规投放的,一经发现,将由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对车辆予以没收,相关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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