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海口市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增强辐射带动作用,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海口市*府印发《海口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根据《奖励办法》,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最高可获一次性50万元奖励。
据了解,《奖励办法》适用于本市行*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3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奖励办法》规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获得认定后,在认定有效期满后经重新评定或续期的,只予表彰,不再奖励;《奖励办法》印发后5年内,对同一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再次获得上一级别认定的,将按获得认定级别另行给予奖励。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的奖励资金,由海口市级财*承担,并由海口市农业农村局按照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奖励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奖励金申请审批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的,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自行申报;
(二)申请单位或个人填写《海口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奖励申请表》《海口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奖励申请表》《海口市示范家庭农场奖励申请表》一式三份,连同当年获得认定通知复印件及营业执照证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于次年5月30日前向所属区农业农村局申请;
(三)区农业农村局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审批;
(四)市农业农村局于1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通过海口市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将拟获奖励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的基本情况及奖励金额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农业农村局一次性拨付奖励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取消奖励申报资格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
(二)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三)当年发生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
(四)因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或产生其他不良社会影响;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来源:海南日报客户端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记者:计思佳*朝峰
值班主任:楚煜
值班总监:袁锋
内容审核:李美琴
责任编辑:唐咪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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