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琼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雷与被执行人海口智力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本院以()琼财保3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海口智力开发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城西乡丁村面积.74m2的国有用地建设使用权。现本院拟对国有用地建设使用权进行评估、拍卖。如对上述产权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如有虚假陈述或提交虚假证明材料,不仅将面临司法拘留或罚款,一旦进入执行异议和异议之诉程序,提交的虚假材料就会涉及到虚假诉讼,将会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等严重后果。特此公告。联系人:郑法官、周助理,联系-。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本文来源:海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