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连讲尖锐湿疣 https://m.39.net/disease/a_9376873.html海南旺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佳公司)与黑龙江女子王某签订的《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王某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位于海口长滨四路6号海岸·塞拉维项目12号楼香榭A座某房,房屋建筑面积共.77平方米,每平方米.元。而测绘报告书显示,王某购买的房屋建筑面积实为.97平方米,产权登记面积超出合同约定面积11.2平方米,王某应按合同约定补足差价元。旺佳公司多次催缴未果,遂将王某起诉至海口秀英区法院。据了解,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记者杨作品)买房后,产权登记面积超出合同约定面积11.2平方米年7月13日,原告旺佳公司与被告王某签订《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向旺佳公司购买海岸·塞拉维项目12号楼香榭A座某房;房屋建筑面积共.77平方米,其中房屋套内建筑面积92.44平方米,公摊部分22.33平方米;该商品房价款按建筑面积计价,每平方米.元,总价元;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的,双方同意结算差价依据原则为多退少补,按本合同约定的单价据实结算房款。该合同于同日进行了备案登记。年5月8日,海口明正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对涉案项目作出明正测字[]03-4号《海口市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书》,该报告书显示涉案房屋建筑面积为.97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33平方米,公摊面积24.64平方米。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测绘成果予以采信。年7月25日,旺佳公司取得涉案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该证书记载涉案房屋建筑面积为.97平方米。年3月19日,旺佳公司向王某发出《补交房屋面积差异费用的告知函》告知其因涉案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与购房合同中约定建筑面积存在面积差异,实际建筑面积多出11.2平方米,根据双方签订的《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应当补交面积差价元。但多次催告,王某始终未补交前述面积差价,旺佳公司故诉至海口秀英区法院。法院一审判决:购房者支付购房面积差价款元法院审理认为,《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旺佳公司与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约履行。本案中,旺佳公司与王某明确约定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时按本合同约定的单价据实结算房款,现产权登记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多出11.2平方米,王某应向旺佳公司支付面积差价款.元(.元/平方米×11.2平方米)。旺佳公司主张王某支付房屋差价款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主张,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王某经法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之权利,不影响法院依照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判令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旺佳公司支付购房面积差价款元。案件受理费元、公告费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被告王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