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12月6日获悉,为更好推动《海南省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下称《方案》)落地实施,近日省发改委对《关于〈海南省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有关事项解释的函》第三条做出修订解释。
具体为:申请人合法稳定住所位于建制镇(街道,三亚市的区)的建制村、“居”,且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商品住宅,提供社保和房屋相关证明,可在上述合法稳定住所落家庭户。其余内容仍按《关于〈海南省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有关事项解释的函》执行。
据悉,《方案》规定的省外居民参加本省有关社保是指:落户申请人参保情况在海南省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中,“个人基本信息”一栏中“养老账户类别”为“一般账户”(不是“临时缴费账户”)“个人参保信息”一栏中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状态”均为“参保缴费”;“个人缴费信息”一栏中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申请落户之日的上个月均有到账记录。
《方案》所称合法稳定住所的规划用途均应为住宅类,包括五种情形:自有产权房屋;租赁房屋(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私有产权房屋);*府单位管理的公房;用人单位的集体宿舍;居住在父母、配偶、子女的上述房屋。
解释指出,申请人在城镇社区集体户落户的,“迁入地址”登记为该社区居委会地址。申请人依据的合法稳定住所位于建制镇的建制村、“居”的,落户的集体户“迁入地址”暂时登记为该建制镇的其中一个社区居委会地址。建制镇内没有设置社区的,落户的集体户“迁入地址”暂时登记为该市县人民*府驻地镇的其中一个社区居委会地址。其中,遵谭镇、龙桥镇、新坡镇的(在未设置社区之前)落户的集体户“迁入地址”暂时登记为海口市龙华区的其中一个社区居委会地址。
商报全媒体椰网/海拔资讯APP记者魏铭纬
编辑:陈松梅
审核:谢庆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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