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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8月31日讯(记者邓海宁)海南日报记者8月31日从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获悉,年度海口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时间从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费标准为每人元,逾期原则上不再征收。
据了解,年度海口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对象为:具有海口市户籍,未纳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人员;不能足额享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且确无能力补缴的退休人员。具有海口市学籍的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在校(园)生(含港澳台及外籍大学生)。已经取得海口市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省户籍非从业人员。已经取得海口市居住证,未纳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外籍人员。服刑人员(包括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符合《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新增参保人员需先在医保经办机构完成参保登记,然后按照当地税务机关提供的缴费渠道缴费。外省正常参保缴费并享受医保待遇(职工、城乡)的人员,不得参加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