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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海口1月7日消息(记者钟宁)海口市人民政府近日发布《关于年春节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将进一步加强年春节、元宵节期间(年1月31日0时至2月15日24时)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明确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其他区域可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治安处罚。
(海口市年春节元宵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
根据《通告》,海口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包括:绕城高速公路、省道以北与海口市东、西行政界线围合的区域(包括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江东新区,全市所有街道,西秀镇、长流镇、海秀镇、城西镇全镇行政区域,云龙镇省道以北区域);石山镇、永兴镇、龙桥镇、灵山镇、三江镇、演丰镇6个镇的全镇行政区域;海口观澜湖旅游度假区;国家机关、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体育馆以及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幼儿园、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商业广场、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山林、风景名胜区等重点防火区等区域。
《通告》指出,海口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以外的其他区域,农历除夕、正月初一的全天以及全年其他每日的6时至22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
《通告》明确,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海口市烟花爆竹管理若干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大市民和游客可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共同维护海口市公共安全和优良生态环境。举报。